先诉情由的似乎有理,但邻舍来到,就察出实情。(箴言18:17)
大约百分之一的以色列籍信弥赛亚的犹太人居住在这些以色列定居点,这裡的数据不是正式的统计数字。 大多数信徒居住在这裡的原因是来自于经济上的考虑而与神学没有关係,这些在耶路撒冷或特拉维夫工作或是事奉的信徒们发现他们无法承担在这些城市居住条件还过得去所需要的费用。在定居点的房价相比较是很低的。无论情况如何,大多数居住在约旦河西岸地区的信徒们会说上帝带领他们去到那裡。
大多数支持以色列的基督徒明白以色列以及这些西岸地区的定居点的存在是合理的*和以圣经为依据的。对于这一点,我们充满感恩。然而,这些信徒中只有极少数的人理解在国际法的关键领域中以色列的合法权利。因此,大多数信徒无法对那些扭曲法律和否认关键事实或是法律现实的挺巴勒斯坦运动做出回应。** 除了指出一些先知预言外,他们无法对国际社会针对定居点的指责做出回应。最终的结果就是越来越多的福音派教会和教派与反以色列和反犹运动站在一起。而这对我们都产生了影响。
关于西岸地区的法律问题固然複杂、一篇新闻简报篇幅的文章可能无法充分地讨论这些问题,但最简单的基础知识是需要放胆讲出来的。作为信弥赛亚的犹太人律师,我在这裡试图根据国际法揭开关于以色列定居点的神秘面纱。我认为这篇文章值得你们花5到10分钟读一下!(当然,你也可以只看最后的结论部分。)
国际法的惯例是假定历史上合法拥有和佔领过这片土地的最后一个国家保留着对这片土地的合法地契或拥有权。以色列无可争议地对西岸地区具有拥有权。但是,针对于以色列,几世纪之久、民主式的国际法惯例正受到挑战和被改写。
就历史而言,以色列的定居点位于西岸地区,这些领土几千年来一直属于犹太民族。罗马人在第一世纪违法地强迫犹太人离开这片土地。然而,千年后一个小小的犹太人的领土被保留下来了。基于这些关键的历史事实,1922年针对建立一个犹太民族家园的国际联盟法令明确地包括了西岸地区和约旦在内。这个法令由英国进行管理。
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用谋杀性恐怖活动对于一个犹太国家的前途做出了反应。英国以不合法的方法把犹太人拥有的土地的百分之七十用以建立了一个巴勒斯坦国 (就是现在的约旦),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可以安抚这些巴勒斯坦阿拉伯人。但与此同时发生的是持续不断的阿拉伯恐怖活动。
联合国在1945年成立,根据法律联合国接手了英国的託管。联合国依旧为了平息这些恐怖活动而(错误地并可能是违法地)把西岸地区给了这些阿拉伯人建立了第二个巴勒斯坦国。这些想要佔有整个以色列的阿拉伯人拒绝了这个议桉。当一个犹太国家在1948年宣佈建立时,约旦和其他阿拉伯国家联合一起攻击她。于是,约旦不合法地征服和佔有了西岸”无人区”。但是约旦没有在这个地区建立第二个巴勒斯坦国。约旦不但没有吸纳巴勒斯坦人口,而且拒绝给这些人公民权。
在1967年的另一场由阿拉伯国家发起的敌对以色列的战争中,以色列在自卫战中获得了(有另外说法:解放)西岸地区。在国际法惯例下,当时以色列有合法权利兼併这些本属犹太民族家园的历史区域。但是,以色列做出了一个现在看起来让人遗憾的决定,就是慷慨地採用了国际战争法。
那些认为定居点是非法的人通常声称他们违反了日内瓦第四公约中战争法第49条款或第2条款。但是这样争议的说法是通过对该公约的条款进行断章取义得以持续,这些条款被扭曲地完全面目全非并应用到他们完全不能应用的情况下。
第49条款规定,”佔领国”不得”驱逐或迁移自己的平民进去已经有人居住的领土” 。专用语”已经被居住的领土”是为了防止一个被承认的主权国家遭受到另一个像纳粹一样的种族灭绝的军事征服和佔领。
但以色列并没有採取种族灭绝行动。以色列没有强迫犹太平民搬迁到西岸,也没有强迫巴勒斯坦平民搬迁出西岸。虽然在少数和极个别的情况下,巴勒斯坦人曾在该地区内被迫搬迁,但是都是基于严格与安全有关的防御而不是出于侵佔。通常以色列会按照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义务补偿那些平民。
其次,西岸从来就不是一个主权国家。 1967年以前,它被约旦非法佔领和忽视。只有以色列曾经在历史上合法拥有过它。
再有,虽然有人说日内瓦公约第二款把武装冲突法扩展到了以色列的定居点,然而这个条款仅能应用于”两个或俩个以上有盟约关係的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以色列和约旦在1967年时就西岸地区的问题上没有盟约关係。所以,日内瓦公约的第二条款在这裡不适用。
结论
约旦河西岸地区是合法但是”有争议”的领土,对于该地区有各样相对立的诉求。我不否认在这一争端中以色列在某些情况下採取的行动有不公义之处。但是根据国际法惯例,以色列更有权拥有包括定居点在内地的土地,原因如下:
1.以色列在历史上对西岸地区拥有主权;
2.以色列领土的划分是在国际联盟的授权之下。
3.事实上,其它国家从未对这些领土拥有过主权;
4.事实上,英国和联合国在决定以色列建国时将这些领土错误地划分出去;
5.以色列通过合法的自卫战争得以收复这些领土;
6.以色列有合法权利保护边界;和
7. 1995年(奥斯陆协议二)巴以双边协议特别保留了对定居点的永久地位的谈判,这些谈判还未发生。同时,它并没有特别禁止新建或者扩建定居点。
*这篇文章中提到的”权力”一词并不意味着拥有任何权利从上帝要求什麽。
**此现象已经引起”法律溷战”,这个词被定义为极端主义通过对传统西方法律的虚假使用来消弱这些法律所基于的民主。 法律溷战是用来征服一种文化的一种战争形式,极端主义通过这个战争达成其通过军事战争无法达成的目的。
参考文献:
http://mfa.gov.il/MFA/AboutIsrael/State/Law/Pages/Israeli%20Settlements%20and%20International%20Law.aspx;
www.whystillcareaboutisrael.com, chapter 10, endnotes mm, nn, oo and references cited therein; https://firstonethrough.wordpress.com/2014/12/11/the-legal-israeli-settl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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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内平安,
凯瑞和珊蒂 泰普林斯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