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犹太人也因自己的罪而与上帝隔绝了。他们不能辨察他们那预表性之崇事中深奥的属灵意义。他们怀着自以为义的心理依恃自己的行为,依恃祭物和条例的本身,而不依靠一切事物所预表之主的功劳。他们既然是这样“想要立自己的义”(罗10:3),就将自己建立在自满的形式主义中了。他们既缺乏上帝的圣灵与恩惠,就企图用严格遵守宗教的礼节和仪式来弥补这个缺欠。他们不以上帝亲自命定的仪式为足,竟加上他们所发明的无数苛刻条文来阻碍神的命令。他们离上帝越远,则他们对于这些形式的遵守就越严格。

律法既加上这些琐细而繁重的规条,人民简直就不可能遵守它了。十条诫命所揭橥的伟大公义原则,以及表号性崇事所象征的荣耀真理,都被掩蔽、被埋没在一大堆人的遗传和规条之下了。那些诚心盼望侍奉上帝,以及试图遵守祭司和官长所吩咐的全部律法的人,都被沉重的担子压得苦不堪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