祂既来了,就要叫世人为罪、为义、为审判,自己责备自己。为罪,是因他们不信我。约一六:八、九

  救赎计划所显示的,关乎上帝慈爱的知识,必会导引我们来到亲就基督的第三阶段,即自觉有罪。行为主义者为罪所下的定义是,遵行律法——这也是千真万确的,圣经唯一的犯罪定义,也是如此。可是圣经还有比此更深的犯罪定义,其中最有价值的一个,乃是罗马书;一四章一三节所载;“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

  犯罪有两种定义。一种是单一的罪,一种是各样的过错。单一的罪,乃是度一个没有基督的人生;各样的过错,是指违犯律法的行为。撇开基督而生活,乃是行错、犯罪的缘由。约一三:四很有意义,“凡犯罪的(撇开基督而生活的人),就是违背律法。”

  试问夏娃何时犯了罪呢?是否吃了禁果就犯了罪?不然。她疑惑不信上帝的话,而离开上帝时就犯了罪。吃禁果无非是当然的结果。假使我有犯错行的困难,这个困难,乃由于我撇开基督而靠自己生活。若非这样,便是我认识祂的时间不够长,还没有达到得胜的地步,而耶稣自己也允许我们有时间得以长进。

  所以我们论到感悟有罪的问题,便是谈到认识自己是罪人,这不关乎我们的行为如何,也不关乎往日行为的好歹。我们生来原是罪人,有犯罪的倾向。约一五章十七节说,“凡不义的事都是罪。”罗马书三章十节说,“没有义人。”这样看来,我们都是不义的。而且凡不义的事都是罪。可是不要认为生在这个充满罪恶的世界,自己就负有这个责任。耶稣晓得我们生在世上的情形,而我们唯一要负的责任,乃是我们如何响应祂的救赎计划。

  当我们在耶稣面前认识了自己,就会感悟自己是罪人。这并非因我们所行的,乃在乎我们的为人如何。由于这样的感悟,我们才明白自己需要祂。